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財政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國家與地方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二)起草財政、預算、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三)承擔財政預算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本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匯編全省年度預決算草案;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及省本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四)承擔財政體制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研究提出設區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指導性意見,組織實施省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體制改革;完善地方轉移支付制度。(五)承擔財政國庫管理的責任。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省本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七)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提出中央授權稅目稅率調整、減免和地方稅收政策等重大事項的建議,對地方承擔出口退稅事務實施監管,監督檢查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八)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以及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承擔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車輛編制管理職責。(九)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社會發展支出、省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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