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并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二)負責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依法核準名稱,確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并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三)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四)負責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加強對市場的監測、預警及信息引導;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1](五)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接受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指導系統內各級消費維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費維權體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六)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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