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其前身是國務院法制局。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后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主要職責 統籌考慮、統一規劃國務院的立法工作,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報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督促指導。審查修改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從法律角度審查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核的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起草或者組織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承辦行政法規的立法解釋工作。承辦申請國務院裁決的行政復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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