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法院系統由三級法院組成:包括1個高級人民法院,13個中級人民法院和109個基層人民法院,在編人員17700余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現有在編人員630余名,下設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涉訴信訪工作辦公室)、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環境資源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第一庭、審判監督第二庭、審判監督第三庭、執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處、法官管理處、教育處、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新聞辦公室、監察局、機關黨委、老干部處、技術處、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法警總隊、省法官培訓學院二十七個部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要職權:(一)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二)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三) 按照法律規定審核死刑、復核死緩刑案件。(四) 按照法律規定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五) 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六) 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七) 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假釋案件,指導下級法院減刑假釋工作。(八) 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九) 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十) 依法決定國家賠償。(十一) 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十二) 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十三) 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十四) 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十五) 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十六) 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十七) 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十八) 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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