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備案主體是:個人,備案人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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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實行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體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并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六)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負責馳名商標的推薦和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十四)對自治區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機構編制、人事、財物實行統一領導和垂直管理,領導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和基本建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工作。(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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