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賦予的職責,組織、領導和指揮全省公安工作。(二)負責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對策并組織實施。(三)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預防和偵查犯罪活動。(四)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置和查處重大治安事件與治安事故,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危險物品、人口戶籍、居民身份證、消防、邊境保衛、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閩有關事務。(五)負責警衛來閩視察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等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六)負責指導和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隊伍建設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七)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公安系統強制戒毒所和安康醫院等公安監管場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八)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的刑事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省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和安全監察工作。(九)負責管理全省公安被裝、裝備、公安科技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指揮通信系統建設工作。(十)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省公安機關的禁毒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承擔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省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一)按規定負責指導全省民用機場航空安全管理,負責長樂國際機場的空防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法制建設和執法活動;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隊伍建設、人事管理、教育訓練、宣傳、督察、財務和內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協助管理設區市公安局領導班子。(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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