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包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訂全市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縣(市、區)及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三)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匯總全市財政預、決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財政預、決算;組織制定市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市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四)負責全市稅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管理;管理市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六)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七)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并組織實施。(八)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九)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投資評審相關政策;負責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投資評審工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十一)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十二)負責管理全市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并組織實施會計制度;負責有關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十三)參與擬訂市級保障性住房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住房保障支出,管理住房改革資金;負責對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十四)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十五)組織制定市級政府財政性融資方案,籌措、撥付財政性融資項目建設資金;對市級政府投融資分平臺等使用政府財政性融資的單位實施業務指導和資金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做好政府投融資工作。(十六)指導和推動全市農村綜合改革,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七)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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