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上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訂我市環境保護政策、措施、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跨縣(市、區)的環境污染問題;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三)負責統籌全市減排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有關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國家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我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政策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開展我市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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