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有關氣象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擬訂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工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2、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劃,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3、實行國家統一的氣象業務技術體制,負責本行政區域氣象監測網絡的建設、管理和氣象探測資料的收集、傳輸以及氣象資料檔案管理,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監測、預報及管理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并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御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預警信號以及生態與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雷電監測預報警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開展各項氣象業務、服務工作。6、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7、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8、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防雷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和宣傳等工作。9、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應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組織對城市規劃編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大型工程建設、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10、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施放氣球活動審批管理。11、依照法律和法規,按照權限履行本行政區域氣象行政執法的職責。12、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劃財務、人事勞動、科研、培訓以及業務建設等工作;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對區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協助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13、承擔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佛山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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