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備案主體是:個人,備案人為: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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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09〕2號)設立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由原云南省人事廳和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機構改革合并而成立的。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云廳字〔2009〕2號),設立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云南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加掛云南省外國專家局牌子。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整合劃入原云南省人事廳、原云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三)取消制定企業職工獎懲基本準則職責。(四)將出境就業管理、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和上報等職責劃給云南省商務廳。(五)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八)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九)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標準并組織和監督實施。統籌擬訂全省范圍內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統籌辦法,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福利、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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