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規范。負責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依法制定有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三)負責制定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四)負責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范、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基本藥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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