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規范文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六)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實施。(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負責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綜合管理;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命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命的具體事宜。(十)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十一)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負責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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