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或者政府采購建設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監督管理與操作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落實節約能源、環境保護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策措施。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報經財政部門核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統一的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統一標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與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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