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梅花碑七號,浙江人民有著悠久的治水歷史,史傳大禹治水"大會諸侯于會稽",麗水通濟堰、鄞縣它山堰、錢塘江明清古海塘等古代著名水利工程流傳至今。浙江省水利廳根據省政府批準的省水利廳“三定”方案,省水利廳是省政府主管水行政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研究制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后,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采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采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后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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